“拍客来了”法律如何应对?
如果“拍客”将拍照、录像当作一项艺术创作的话,国家不仅不限制,而且是积极支持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至于“拍客“能否充当志愿者、监督员去揭露社会上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拍客“们是在公共场所进行拍摄,出发点不是为了个人的目的和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但“拍客“们将违法行人的照片不加任何处理地放在博客上曝光的行为却应该慎重,因为这是对违法行人的一种变相处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极易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应该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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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客”们的出现,体现出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能够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还能扩大信息交流,只要引导有方,值得提倡。
观点二 织梦好,好织梦
“拍客”应避免违法、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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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楠(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虽然人人都有权成为“拍客”,有权对自己和社会生活进行记录,但不可忽视的是,“拍客“也不能随心所欲,“拍客“也有禁区,不能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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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内容来自dedecms
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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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拍客”在记录社会生活时,应禁止踏入以下禁区: 织梦好,好织梦
一是不得制黄、传黄。不能拍录带有色情内容的图片和视频,更不能将其传到网站上提高点击率甚至牟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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