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显微镜下看荒唐的CN域名注册规定
之所以要用显微镜看看CNNIC,是因为,CNNIC的高大形象早已被大众广为熟知,像对CN域名的有力推广,使其注册数已突破几百万,成为主流域名,为信息安全做出的贡献,连续数年调查、发布有关互联网方面的重要数据,为产业发展所做的贡献等等。我再说这些就会惹人烦。幸好还有那些细小的、局部的、无碍大局的微瑕被人们忽略了,估计人们应当希望知道他没看到的事物。人们所以忽略了,一是注意力没放这,二是只用肉眼的原故。现在显微镜的位置已经调好了,你把眼睛挪过来就是了,看我是不是由于老眼昏花看走眼了。 内容来自dedecms
一、自我矛盾。
织梦好,好织梦
CNNIC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就是这条鼎鼎大名规定限制了.CN域名的个人注册权。 copyright dedecms
然而,在CNNIC首页挂着的 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CNNIC在“细则”中规定.CN域名不允许“个人”注册,而在“争议解决办法”中又允许“个人”对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织梦好,好织梦
如果某人真的在遇到他人注册的域名与自身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提起仲裁。如果败诉也就罢了,如果仲裁胜诉会出现什么景观呢?由于他是个人的CNNIC不许其注册CN域名的规定原因,那个域名他即不能接受转移,也不能在被CNNIC删除后他去注册。最终的结果是:这个域名或者永远躺在CNNIC的数据里任何人也不能触碰,或者不断有人重新注册这个域名,他不断提起仲裁申请、诉讼,循环往复。 dedecms.com
这就是CNNIC的令人费解的,个人没有CN域名注册权,却有提起域名争议仲裁权的奇妙规定。
二、与上位法相抵触。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CNNIC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是根据信息产业部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其授权制定的,是为了便于“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而进行的具体细化。 CNNIC没有任何权力对“办法”的规定范围予以延伸、缩小,或者对办法原意进行“截留”性的“解释”。这一点在《立法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规章、细则都是无效的。任何公民皆有权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提请信息产业部对该“细则”予以审查,并做出废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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