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烧香案暴露的法律漏洞
其次,目前我国计算机病毒方面的规定落后于实践也是本案判决暴露的一个问题。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窃取用户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木马程序目前甚至还不算是一种病毒。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公安部第51号令规定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都对病毒进行了如下定义: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这是目前官方最权威的对于病毒的定义,此定义也被目前通行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的国家标准所采纳。
这个定义显然过时了,现在杀毒软件杀的大部分“病毒”并不符合这个定义,现在流行的病毒侧重点并不在于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而在于盗取计算机存储的数据,或者强制安装某些软件已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设想一下,如果熊猫烧香的程序编写者李俊在程序中去除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熊猫烧香就变成了一款专门盗取用户游戏帐户数据的木马程序,此时,该程序虽然符合“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的特征,但其并不会“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这时,熊猫烧香就不是计算机病毒了。法院要判其犯罪的难度就更大了,可能到时只能以非法经营等比较宽泛的罪名来进行打击了。 copyright dedecms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相关的计算机犯罪也日益猖獗,但是我国目前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武器却有些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熊猫烧香案判决便暴露了此方面的法律短板。笔者在此呼吁,相关的人大和政府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给虚拟财产、木马程序等目前互联网上比较突出的问题以法律定位,以促进互联网安全、打击网络犯罪。 copyright dedecms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MSN:yytboy@hotmail.com 电话:021-68407100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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