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自律公约》当作是博客实名制
见证博客实名制进程(16)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发布]
2007年8月21日,北京翠宫饭店,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发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http://w.org.cn/user1/4/archives/2007/1439.html ),首批签署单位是14家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Blog(博客)研究组成员单位代表。
[媒体与评论咬住“博客实名制”不放]
本人作为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Blog(博客)研究组 委员,从2006年10月13日参加“博客实名制”研讨会以及所有《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八易其稿讨论、参与修订,见证了中国博客实名制进程的历史时刻,而且终于见到了《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出台,是由衷地高兴。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然而,8月21日以来媒体与评论咬住“博客实名制”不放,以“博客实名制”作为《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核心加以渲染,本人认为都不全面,值得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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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是行业服务自律公约] 本文来自织梦
首先,“博客服务”在中国至今未曾有专门立法基础,这是《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只能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牵头制订的起因。 dedecms.com
其次,《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仅仅约束“签署本公约的博客服务提供者”,而不是约束“博客用户”,后者的行为仍然依据其与“博客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博客服务协议”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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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四章十九条(5月23日“征求意见稿”是四章二十三条)仅仅在“第十一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注册信息应当包括用户真实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在“第十二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博客用户资料。未经实名博客用户本人允许,不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其存储在网站上的非公开博客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都是涉及“博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规范”问题,严格来讲,“第十一条”用“鼓励”这一个动词做“定语”已经说明《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不是把“博客实名制”作为整个公约核心,这一条只是把“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内函加以定义并且把此“鼓励”问题可能引起的公众担忧问题在“第十二条”作了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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